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4年度,207號
TNEV,114,南小補,207,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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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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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