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佳和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被 告 吳韶玲即吳明曉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17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2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2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 萬3388元,及其中4 萬2773元自民 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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