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714號
原 告 蔡沛芸
被 告 湯佳竣
關 係 人 湯成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湯佳竣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滿18歲為成年,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喪失訴
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湯佳竣為民國00年00月生,其於00年00月00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時係未成年人,現被告湯佳竣已年滿18歲等情
,有起訴狀、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湯佳竣於本
件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湯成雄之
法定代理權已消滅,應由其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迄
未經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湯
佳竣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