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697號
TNEV,114,南小,69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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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6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福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日期,
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
編號5所示商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商品之價金各如
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並
分別與被告約定由被告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期數分期
給付價金,每期應給付金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
被告如延遲付款,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並應給付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
延利息。嗣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均將對於被告之
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已
繳納期數及已給付金額後,即未依約給付;依被告與如附表
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訂立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被告對
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所負上開價金債務,均視
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尚未給
付之價金,並應自期限屆滿即上開價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
起,負遲延責任;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至今尚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仍未清償。為此,爰依債權讓與及民法 第36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zingala銀 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影本5份、繳款明細影本5份為 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 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復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367條、第229 條 第1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向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分別購買如附表編 號1至編號5所示商品;嗣分別繳納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 已繳納期數及已給付金額後,即未依約給付;依被告與如附 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訂立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被告 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出賣人所負上開價金債務,均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尚未 給付之價金,並應自期限屆滿即上開價金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時起,負遲延責任。又經原告核算結果,被告至今尚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仍未清償,已如前述,則原告依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367條,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
六、復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敗訴 ,揆之前揭規定,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8,907元,及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因本件訴訟訴訟繫屬 於本院之前1日為114年5月11日,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 狀戳可稽,是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之起訴前之孳息,即8, 907元自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應為5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準此, 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504元〔計算式:8,907(



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597(按:原告附帶請求被 告給付之起訴前之孳息)=9,50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此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1,5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且被告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乃因小額事件涉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
編號 日期 出賣人 商品 價金 期數 每期應給付金額 已繳納期數及已給付金額 尚未給付之價金 1 114年5月24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UJIFILM 富士軟片】instax mini 12 拍立得 相機+空白底片40張 4,462元 12期 371元 5期,共1,865元 2,597元 2 114年6月12日 同上 【Logitech G】G733無限RGB炫光電競耳機麥克風 極光白,【勁量】4號鹼性電池*4入 3,046元 9期 338元 5期,共1,694元 1,352元 3 114年6月24日 元利迪有限公司 Apple AirPods(第二代)福 4,290元 18期 260元 5期,共1,296元 3,380元 4 114年8月10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NE FURTERER 萊法耶】新專業髮浴600ml買1送1 多款任選 洗髮精 平輸版 1,430元 6期 238元 3期,共716元 714元 5 114年8月21日 同上 【Calvin Klein 凱文克萊】3件組 CK涼感超細纖低腰短版男內褲 四角男內褲 CK內褲-多款任選 1,731元 6期 288元 3期,共867元 864元 總計 8,9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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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利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