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67號
TNEV,114,南小,56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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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67號
原 告 張照
被 告 林星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
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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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