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37號
TNEV,114,南小,53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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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徐雅芬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被 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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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