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徐雅芬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律師
被 告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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