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00號
TNEV,114,南小,500,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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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住○○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蔡煌麟(原名蔡伯祥)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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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