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382號
TNEV,114,南小,382,202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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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薛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38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96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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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