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裕祜
黃姿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青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至四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資遣費、未休特別休假工資與提
繳勞工退休金不足額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等,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台幣(下同)18萬2162元(96,448+3,264+78,646+3,804=18
2,162),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依前開勞動事件法第12
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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