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14年度,9號
TNEV,114,南勞小,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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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佘姿瑩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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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