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全字,114年度,15號
TNEV,114,南全,15,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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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施佳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建廷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定
有明文。本件聲請假扣押,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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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