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保險簡補字,114年度,4號
TNEV,114,南保險簡補,4,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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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柏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6,7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日前1日)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277,681元 2 利息 277,681元 113年9月5日 114年5月13日 10% 19,095元 合計:296,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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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