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4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周○○
訴訟代理人 潘天慶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黃慧敏(主任)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 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以民國(下同)113年11月22日申請書檢附醫院診斷證 明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被告申請變更性別為男性。經 被告審認原告未依內政部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000000 000號令(下稱內政部97年11月3日令)意旨,檢附經2位精 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經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 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不符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且因原告於申 請書載明「不需要補件要直接辦理」,遂以113年11月28日 北市大戶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原處分)不予受理原 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114年3月19 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 提起本件訴訟。
三、經查,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乃以輔助參加人97年 11月3日令為據。鑑於輔助參加人掌理戶籍登記事項,為戶 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本院認有由輔助參加人說明或提供適 切資料,以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