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4年度,24號
TPBA,114,救,24,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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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陽克達(Aung Kyaw Htay)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
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及「聲請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
0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設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遭相對人強制驅逐及收容,因無力繳
納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而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聲請人不服內政部114年4
月28日台內法字第1140010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現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7號受理在案,且聲請人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附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符合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人所提起
行政訴訟,在未經法院審理前,尚難遽認顯無勝訴之望。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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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