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抗字,114年度,37號
TPBA,114,交抗,37,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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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房品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
30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5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
駁回抗告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舉
發,不服相對人民國114年1月6日如附表所示之45份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提起交通裁決訴
訟聲明撤銷原處分。查原處分於114年1月10日,寄送抗告人
住所即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下稱臺北市址),因
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
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故於當日寄存於溝子口郵局。抗
告人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期間,應自114年1月11日起算,
末日為114年2月10日。然抗告人遲至114年2月21日始提起本
件撤銷訴訟,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以,抗告人提
起行政訴訟,已逾法定期限,其起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住所位在戶籍地址即金門縣○○鎮○○○○
號3樓(下稱金門縣址),居所則位在臺北市址,原處分送
達除了居所以外亦應對住所送達,原處分僅就臺北市址送達
,未就金門縣址為送達,致使抗告人無法如期收受,送達違
法自不生送達之效力。抗告人並無原裁定所指逾期抗告之問
題等語。 
四、本院查:
 ㈠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抗告人之訴,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此依同法第2
37條之9及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準用之;另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
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
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
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
)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
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
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
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
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
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㈡「送達證書為送達之證據方法,郵務人員非屬訴訟當事人或
其所屬人員,無偏袒訴訟一造之理,其所製作之送達證書,
具有充分之證據力,除有相當之證據足以動搖其記載內容之
真實性外,不得否認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
第4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72條、第73條規定為之者,既得依同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方
式以為送達,且該條並無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所定、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寄存送達規定(明定「寄存送達,
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之明文;此外99年1月1
3日修正行政訴訟法第73條條文規定,增訂上開第3項規定時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內容,仍然維持既有規定,並
未一併修正,由此亦知立法者並無意就一般行政程序中之寄
存送達,給予10日之生效緩衝期間,故在未進入訴願程序以
前,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自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定
之送達方法為送達,亦即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
達地之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兩份,黏
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
即發生送達之效力,此乃依法當然之解釋。」(最高行政法
院105年度裁字第115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再按「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申請變更、換照、補照、
登記,規定如下: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修護技工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
、住址有變更者應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停留或居留證明,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75條第1款定有明文。而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
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多係以戶籍地址為登
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
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主管機關交通部
乃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
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及相關機關
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為此並訂
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住居所或
就業處所地址作業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依注意事
項第2點、第5點、第7點規定:「(第1項)車主、駕駛人因
需要向車籍、駕籍所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
業處所地址時,應依規定填寫『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
處所地址申請書』。(第2項)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經登記
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公路監理
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
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各項便
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
就業處所地址寄發。」「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如有變更或
取消應提出申請,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則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可知,該注意事項規定乃為便利車主、駕駛人
收受交通事件相關文書,俾公路監理機關寄送文書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72條規定,雖未強制人民於其住、居所與登記之戶
籍地不同時,即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增設其戶籍地以外之
住、居所。惟倘車主、駕駛人已向公路監理機關為上述住居
所之申報,則公路監理機關就相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即應向
該址為之。
 ㈣抗告人曾委由訴外人李錫銘於113年5月1日填寫戶籍資料異動
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申請通報臺北市址為抗告人之通訊
地址,有經抗告人用印、李錫銘簽名之申請書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32-33頁),依據該申請書「受通報機關之受理業務
及注意事項」欄位關於受通報機關為「監理機關」之注意事
項即明載「…⒋申請通報通訊地址者,監理單位會將申請者名
下所有汽、機車及駕駛執照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一併變
更登記,請申請者多加注意。…」(本院卷第33頁)據此可
知,抗告人既委由李錫銘申請通報將臺北市址登記為抗告人
通訊地址,則依上揭注意事項所載,監理機關即會將抗告
人之臺北市址,在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登
載為抗告人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此亦有監理機關內部
系統抗告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查詢結果資料可參(本院
卷第29-30頁),足證抗告人已將臺北市址登記為住居所或
就業處所地址,則依上開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規定之行政文書(於本案即指原處分)寄達,皆
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抗告人之臺北市址寄發。再依據
依原處分之114年1月10日送達證書所載,原處分實際送達抗
告人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臺北市址,因未獲會晤抗告
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
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原處分寄存於
溝子口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
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
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經該局經辦員在
送達證書上蓋章並加蓋局名戳(原審卷第75頁),依法已生
送達之效力。經核原裁定認定原處分送達臺北市址為合法乙
節,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並無違誤。
 ㈤再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原處分既業已於114年1月10日發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尚不因抗告人何時實際取得系爭裁決書而受
影響。是抗告人如對原處分有所不服提起撤銷訴訟,應於原
處分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即自原處分合法送達之翌日
114年1月11日起算,至114年2月9日星期日屆滿,因該日為
假日,故延至114年2月10日星期一屆滿,故本件寄存送達之
原處分,抗告人至遲應於114年2月10日起訴,惟抗告人遲至
114年2月21日始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有收
狀日期戳章足憑(原審卷第9頁),故其起訴已逾期,原裁
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上開情詞主張其
未收受原處分,並不可採,其請求予廢棄原裁定,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附表
項次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罰鍰 (新臺幣) 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5A7號 113年7月4日 14時49分 晉江街 900元 2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1號 113年7月5日 09時33分 晉江街 900元 3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1號 113年7月5日 16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4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R9A1號 113年7月6日 07時15分 晉江街 900元 5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1號 113年7月6日 14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6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4號 113年7月8日 08時14分 晉江街 900元 7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Z7A3號 113年7月8日 11時19分 晉江街 900元 8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8A6號 113年7月8日 18時07分 晉江街 900元 9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5號 113年7月8日 21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10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53A8號 113年7月9日 08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1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S9A5號 113年7月9日 11時39分 晉江街 900元 12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3號 113年7月9日 15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13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3A5號 113年7月10日 12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14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0A7號 113年7月10日 20時25分 晉江街 900元 15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3A8號 113年7月10日 22時48分 晉江街 900元 16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M9A1號 113年7月11日 08時28分 晉江街 900元 17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3A4號 113年7月11日 11時02分 晉江街 900元 18 北市監金字第26-A08J5Q0A3號 113年7月11日 14時12分 晉江街 900元 19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3A6號 113年7月11日 20時20分 晉江街 900元 20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4A1號 113年7月12日 08時17分 晉江街 900元 21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3A8號 113年7月12日 10時49分 晉江街 900元 22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3A8號 113年7月12日 13時43分 晉江街 900元 23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3A9號 113年7月12日 20時13分 晉江街 900元 24 北市監金字第26-A0BJ5J5A3號 113年7月13日 01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25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6A5號 113年7月13日 13時55分 晉江街 900元 26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49A7號 113年7月13日 19時57分 晉江街 900元 27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4A9號 113年7月13日 23時17分 晉江街 900元 28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2號 113年7月14日 11時47分 晉江街 900元 29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4A5號 113年7月14日 15時16分 晉江街 900元 30 北市監金字第26-A0ZJ5H0A8號 113年7月14日 21時45分 晉江街 900元 31 北市監金字第26-A06J5T6A8號 113年7月15日 08時44分 晉江街 900元 32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P6A2號 113年7月15日 11時33分 晉江街 900元 33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11A0號 113年7月15日 17時27分 晉江街 900元 34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34A3號 113年7月16日 00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35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P6A5號 113年7月16日 10時19分 晉江街 900元 36 北市監金字第26-A0EJ525A0號 113年7月16日 13時53分 晉江街 900元 37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40A0號 113年7月16日 19時36分 晉江街 900元 38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4號 113年7月17日 09時22分 晉江街 900元 39 北市監金字第26-A07J5S0A6號 113年7月17日 18時03分 晉江街 900元 40 北市監金字第26-A02J5X8A6號 113年7月18日 09時23分 晉江街 900元 41 北市監金字第26-A03J5Z8A3號 113年7月18日 13時06分 晉江街 900元 42 北市監金字第26-A0TJ5G9A4號 113年7月18日 19時46分 晉江街 900元 43 北市監金字第26-A04J5Y5A4號 113年7月19日 09時52分 晉江街 900元 44 北市監金字第26-A0ZJ5H1A0號 113年7月19日 18時13分 晉江街 900元 45 北市監金字第26-A00J5N968號 113年7月19日 22時57分 晉江街 900元 金額總計 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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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