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交上字,114年度,202號
TPBA,114,交上,202,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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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交上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王治華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9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 第244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 243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 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如依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 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 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庭裁判意旨,則應揭示該解釋、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 以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 背法令之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 項各款之事實。若未依上開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交通 裁決事件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 合法。
二、上訴人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分別有如附表 編號1至7所示之歷次違規行為,經民眾檢舉,為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分別逕行對系爭車輛 車主予以舉發,嗣由車主轉歸責於原告,經被告分別以編號 1至7所示裁決書裁處(下分稱附表編號1至7處分、合稱原處 分)。原告不服上開原處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4年3月12日112年度交 字第196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仍 不服(僅對附表編號2-7,見本院卷第21頁),遂提起本件 上訴。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舉發照片陰影太 重,明顯不清,上訴人於該處已停了30多年,從未有警察異 議,且新北市社區住宅、巷內車道都是這樣停車,本件應由 被告拿出科學儀器來認定違規等語。經核前揭上訴理由,僅 係重申不服原處分之理由及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 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及指駁不採者,復執 陳詞為爭議,而非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 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 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四、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 應確定其費用額,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後段準用第23 7條之8第1項規定即明。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 訴,既經駁回,則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上訴裁判 費)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原處分裁決書一覽表
編號 違規車輛 裁決書日期及字號(原審卷證頁數) ⒈違規時間 ⒉檢舉日期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罰內容 (金額均為新臺幣) 1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12年10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87209號(第162頁) ⒈112年7月4日 10時7分 ⒉112年7月8日 新北市新莊區中原路與思源路之交岔路口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罰鍰900元(已繳納) 2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88337號(第236頁) ⒈112年7月5日 9時23分 ⒉112年7月6日 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71巷27號前 在人行道臨時停車 罰鍰600元(已繳納) 3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84015號(第230頁) ⒈112年7月6日 9時24分 ⒉112年7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4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79367號 (第228頁) ⒈112年7月8日 12時56分 ⒉112年7月1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5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87641號 (234頁) ⒈112年7月11日 9時33分 ⒉112年7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86746號 (第232頁) ⒈112年7月13日 9時39分 ⒉112年7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7 同上 113年12月1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V3390412號 (第238頁) ⒈112年7月17日 9時 ⒉112年7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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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