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621號
TPBA,113,訴,621,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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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胡曉萱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書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張道鈞 律師
林琬純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鄭人豪 律師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項)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參加人將原告胡曉萱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之會務 假列計為休息時間;並於112年9月12日所公告之「2024出勤 獎勵方案」中,將原告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原告工 會)所屬幹部於年節期間之會務假列計為「未依班表出勤」 進而降低年節出勤率資格等行為,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乃 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申請,請求裁決:「㈠確認 參加人於112年11月10日將原告胡曉萱當日之工會會務假計 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條之1第2項休息時間之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㈡確認參加人於112年9月12日公布「2024年出勤獎勵方案 」中,將原告工會幹部因請會務假而降低年節出勤率資格之 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㈢參 加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前項意旨修正 出勤獎勵方案,加入『會務假視同依班表出勤』之文字,並將



改正之證明送交勞動部存查 。」嗣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委員會於113年3月15日作成112年勞裁字第43號裁決決定 書(下稱原裁決),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乃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並聲明:「㈠原裁決主文撤銷。㈡被告應依原告 112年12月1日之申請,作成如下之行政處分:⒈命被告做成 裁決主文為:「確認參加人於112年11月10日將原告胡曉萱 當日之工會會務假計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38-1條第 2 項休息時間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之處分。⒉命被告做成裁決主文為: 「確認參加人於112年9月12日公布『2024年出勤獎勵方案』中 ,將原告工會幹部因請會務假而降低年節出勤率資格之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之處 分。⒊命被告做成裁決主文為:「參加人應於本裁決決定書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前項意旨修正出勤獎勵方案,加入『 會務假視同依班表出勤』之文字,並將改正之證明送交勞動 部存查。』之處分。」
三、本件訴訟結果,倘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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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