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2年度,1110號
TPBA,112,訴,1110,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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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110號
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洪祺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 律師
黃儉忠 律師
被 告 考選部
代 表 人 劉孟奇
訴訟代理人 周麗珠
林琬菁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1
12考臺訴決字第07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許舒翔變更為劉孟奇 ,茲據變更後之代表人劉孟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 第95頁至第9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事實概要:原告參加民國111年11月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下稱系爭考試),總成績49.67 分,未達及格標準50分,於收受被告寄發成績結果通知(下 稱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9頁)後,申請複查及閱覽全部科目 成績及試卷,仍不服被告不予及格之處分,陳稱「結構設計 」科目第3題第1子題、「工程測量」科目第2題及「營建管 理」科目第3題涉有閱卷委員未依作答內容評閱之違法,應 重新評閱等語,提起訴願,經考試院以112年7月3日112考臺 訴決字第077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9頁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系爭考試結構設計科目第3題有2個序號子題,惟 該題僅註明總分25分,未註明各子題題分,違反命題規則第 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第1子題答案至少有一個「斷尾螺栓法 」與原告作答結果相符,惟閱卷委員就該部分子題全部打叉 ,足見該子題未給予任何分數。工程測量科目第2題原告計 算所得答案應評給滿分25分,然閱卷委員竟未依評分標準、 未附理由、無端恣意扣減2分。營建管理科目第3題,原告作 答內容包含:「1.圖說整合、2.工期整合、3.發包整合、4.



材料整合、5.合約規範整合、6.設備整合」並就各項整合內 容以文字為進一步說明,應以部分回答正確給分,但僅得3 分;同科第1題原告作答內容有:「1.確認符合法令;2.尺 寸;3.位置;…」應核給近乎回答正確之分數,但僅得14分 ,閱卷委員存有審閱上明顯之錯誤、完全未依評分標準核評 分數、漏未評閱等以形式觀察即可發見之顯然錯誤等語,並 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㈡被告就原告111年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土木工程技師考試應給予及格之行政 處分(見本院卷第239頁)。
四、被告則以:依命題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同一試題 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即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子題須註明該子題題分, 至於單獨列序號之子題有無分層次,應尊重命題委員之專業 判斷,結構設計第3題有2個子題,但該2個子題並無分層次 ,命題委員未就各子項註明題分,與前述命題規則無違;又 閱卷委員非以2個子題各占一半配分,而是以2個子題作答內 容綜合判斷後決定評閱分數,原告第1子題作答內容僅小部 分答對,第2子題作答內容部分答對,最終如何綜合評定分 數,應尊重閱卷委員專業判斷。工程測量第2題,原告自承 於計算過程有小數點進位問題,足見其作答內容並非完全正 確,且該試卷未經評閱為零分,依閱卷規則第11條第2項規 定,無須附理由。營建管理第1、3題作答情形均經閱卷委員 依法評閱,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享有判斷餘地,法院應予以尊 重,僅得對之為低密度審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典試法第9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 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 決議行之: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二 、擬題及閱卷之分配。三、考試成績之審查。…」第25條第1 項規定:「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 、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 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評閱 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 部報請考試院定之。」第28條規定第1項至第3項分別規定: 「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 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閱卷開始後開拆彌封前, 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 等情形,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由分組召 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組閱卷小組或另聘閱卷委員評閱。 」「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下列各款依



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事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一、試卷漏 未評閱。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 委員未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 分數不相符。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五、試卷每題給分逾 越該題配分。」
 ㈡考試院依典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閱卷規則第6條 規定:「閱卷以單閱為原則;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有委員二 人以上評閱者,得視科目性質採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第 7條第1項、第7項分別規定:「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 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欄,並於卷面評 分欄簽名或蓋章。分數為零分至九分時,前面應加阿拉伯數 字零。」「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如各 子題分別有配分時,並應標明各子題評閱分數。」第11條規 定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 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 ,標明正誤。」「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㈢再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設典試委員會以決定命題 標準、評閱標準、審查標準、錄取標準以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之審查等事項,並由監察院監察委員監試,在監試委員監 視下,進行試題之封存,試卷之彌封、點封,應考人考試成 績之審查以及及格人員之榜示與公布。如發現有潛通關節、 改換試卷或其他舞弊情事,均由監試人員報請監察院依法處 理之,此觀典試法及監試法有關規定甚明。前項考試,其閱 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 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如循應考人之要 求,任意再行評閱,縱再行彌封,因既有前次閱卷委員之計 分,並可能知悉應考人為何人,亦難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 平。」經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闡釋在案。依其解 釋意旨及前述典試法第28條規定可知,應考人試卷之評閱及 考試成績之評定,係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 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 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評定,則法院為司法審查時,基於尊 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 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 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時,得予撤銷或變更(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163號判決 、109年判字第282號判決理由參照)。
 ㈣查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總成績49.67分,未達及格標準50分, 原處分不予錄取,原告於榜示後申請複查及閱覽全部科目成 績及試卷,經被告調出原告試卷核對結果,核對座號無訛,



並按科目命題方式,依規定程序進行複查,複查結果無不符 或遺漏情事,所複查科目成績均與原處分登載之分數相符等 節,有原告系爭考試報名履歷表、考試成績通知、考試成績 複查通知、申請複查成績畫面擷取、申請閱覽試卷畫面擷取 、應考人閱覽試卷登記冊、閱覽試卷疑義申請書等附卷足憑 (見可供閱覽卷第1頁至第8頁),堪信為真。系爭考試關於結 構設計、工程測量、營建管理等各專業科目申論式試卷之評 閱係採單閱,各題評閱分數確已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 分欄及卷面評分欄,並由各該專業科目之閱卷委員一人簽章 ,有原告各應考專業科目試卷在卷可稽,與閱卷規則第7條 第1項規定相符。結構設計科目第3題雖有2個子題,惟各子 題未有分別配分,該題之評分標準係根據整體作答內容綜合 評分,並未僅根據單一子題的答案給分,又閱卷委員於該題 第1子題作答區打1個叉,於第2子題作答區打1個勾再加叉即 「半勾」,與原告情形相同者,統計所有到考試卷中共有27 9份,該題綜合評分最低分為3分,最高分為13分,其他綜合 評分分別為4分、7分、10分不等,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 院卷第55頁),顯見該題閱卷委員對全體考生之批改考卷方 式具有一致性,就結構設計科目第3題全部給予評分,無須 對第3題第1子題另行標明該部分評閱分數,與閱卷規則第7 條第7項規定無違,至閱卷委員綜合判斷後給予原告評閱分 數7分,亦難認有何恣意,則原告主張:閱卷委員就結構設 計科目第3題第1子題全部打叉,足見未給予任何分數等語( 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自屬無據。試卷上通篇均有閱 卷委員評閱試卷時,以紅筆於答案下方所加具底線符號,與 閱卷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相符,難認有何漏未評閱之情事 。工程測量科目第2題經評閱結果並非0分,則評閱委員評閱 後未附理由,與閱卷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相符。另經開拆 彌封原告上開應考科目試卷,並無典試法第28條所列違法情 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情形,依法不得再行評閱。從而 ,被告查認原告參加系爭考試,總成績49.67分,未達錄取 標準50分,以原處分通知原告未錄取,洵屬有據。 ㈤原告主張:系爭考試結構設計第3題下有列2個序號子題,但 未註明各該子題題分,違反命題規則等語;惟按命題規則第 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 點:…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 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依其內容係指 「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須註明子題分數,是否屬於 分層次的題型,涉及命題者對題目結構、作答邏輯與評分方 式的整體設計,即該2個子題是否需分別評分、是否具獨立



性,需由命題委員依專業判斷與學科特性決定。系爭考試結 構設計科目第3題題目內容:「鋼結構構材的接合常採用螺 栓接合,請回答下列問題(25分):㈠高強度螺栓的鎖緊須 達最小預拉力,請列舉四項鎖緊方法。㈡影響摩阻型接合的 抗滑強度有那些因素?」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可知本題 僅列出序號㈠與㈡,但題旨未明確規範兩個子題有特定邏輯順 序或先後關聯,命題係採整體作答內容綜合評閱,而非逐項 獨立評分,即無標示各子題分數之必要,亦不構成命題規則 上的瑕疵,原告僅以題目出現序號逕認違反命題規則第4條 第1項第7款規定之主張,自不足採。
 ㈥再者,被告辦理系爭考試,依典試法第5條及第9條規定,由 具備法定資格之典試委員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並 依其法定職權決定試卷評閱標準,而為求評分標準之公平客 觀,於申論式試卷評閱前,召開試卷評分標準會議,決定評 分標準及閱卷分配,閱卷委員即依此標準評閱試卷,且應考 人之試卷係在彌封狀態中由閱卷委員加以評閱,而其評閱涉 及專業之判斷,除非其判斷違法,否則,法院應加以尊重。 此外,考試錄取決定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 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 無法重新展現於法院之前,以供審查。故閱卷委員以其學識 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之智識判斷及評分,具有高度之 專業性及屬人性,自有判斷餘地。故原告主張:結構設計科 目第3題第1子題關於斷尾型之作答內容、以及營建管理科目 第1題及第3題作答內容,依其提供我國工程業界、學術單位 及政府機關之實務見解(見本院卷第247頁至第250頁),應獲 更高分數,閱卷委員有漏未評分或未依照標準答案及一致性 之評分標準予以評分等語,自不足採。又工程測量科目第2 題要求考生依附圖與數據計算兩個橫斷面的面積,以平均斷 面法計算兩橫斷面間的土方體積,並明確指示「計算至立方 公尺,立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 該題答題方式不涉及文字論述或主觀表述,為標準公式操作 之計算內容,屬計算方式申論題型,且在計算過程中是否依 題示進位(如四捨五入至立方公尺)亦屬評分重點,原告於 訴願書中承認計算過程中,小數點位數「因計算過程而有不 同之些微差異」(見可供閱覽卷第17頁至第18頁),則閱卷委 員依其整體計算內容進行評量,對於計算過程部分偏差而非 結果錯誤予以扣分,實屬專業判斷範疇,與典試法第28條第 3項第2款規定「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不 符,且無違反閱卷規則第11條第2項規定,已如前述,尚難 遽認為違法或恣意。另原告請求被告提供申論式參考答案



原告閱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以及請求法院囑託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結構設計科目第3題、工程測量科 目第2題之參考答案進行鑑定;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 管理協會對營建管理科目第1題及第3題之參考答案進行鑑定 等語(見本院卷第182頁至第184頁);然因原處分依形式觀 察既無判斷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法院基於尊重考試機 關就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屬人性之考試評分事項之決定,有其 判斷餘地,並非經由法院為上開調查即可取代被告之判斷, 故認無調查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原處分並無違誤,訴 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其 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鄧德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四、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               
科目 題號 考試題目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結構設計 第3題第1子題 鋼結構構材的接合常採用螺栓接合,請回答下列問題:(25分)(一)高強度螺栓的鎖緊須達最小預拉力,請列舉四項鎖緊方法。(二)影響摩阻型接合的抗滑強度有那些因素? 1.該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有兩序號之子題,惟該題目僅註明總分25分,並未註明該子題題分,顯屬違反命題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 2.原告答題內容:「1.第一次鎖緊:確保材料面平整。第二次鎖緊:鎖緊至最小預拉力即70%Fu。2鎖緊方法:(1)斷尾型:當達最小預拉力時,螺栓尾部斷開。(2)直接扭矩法(3)指示扭矩法(4)以最小預拉力之力量鎖緊(5)間接扭矩法」。 3. 由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可知,此題答案至少有一「斷尾螺栓法」(或稱『斷尾型螺栓』、『斷尾型』、『當達最小預拉力時,螺栓尾部斷開』等相似名詞)與原告作答內容相符,依據該題之評分標準,應評予部分之分數,惟被告閱卷委員僅評給7分,且第1子題被打叉,第2子題被打勾加叉,足見閱卷委員認定原告結構設計考科第三題之第一子題全部錯誤,而未給予任何分數。 1.命題規則第4條第1項第7款係規定「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應註明該子題題分,並非不管有無「分層次」,單獨列序號之子題即須註明子題題分。系爭考試「結構設計」科目第3題配分為25分,題旨列有序號(一)及(二)之子選項,命題委員未就各子項註明題分,與命題規則之法規本旨相符。 2. 閱卷委員並非以該2項作答內容各占一半配分,而是以2項作答內容綜合判斷後決定評閱之分數,亦非以第1項作答打叉即為0分、第2項作答半勾即得6.25分(1/4)之僵化模式評分。 3. 以原告提出之所附資料:「二、高強度螺栓鎖固方法。螺栓鎖固方式分為:扭力控制法、螺帽旋轉法、直接張力指示器法,其中扭力控制法包括扭力扳手法及斷尾螺栓法。」「斷尾螺栓法」僅係第1項「扭力控制法」的2種細項中之1種。原告作答內容計列5項,其中4項作答內容均與題旨無關,此為原告所不爭,5項作答內容中僅有其中1項「斷尾型」為扭力控制法包含2種方法中的其中1種,故並非完全沒有答對,但按題旨要求答對的比例甚小。 工程測量 第2題 已知兩個橫斷面I 和II如下圖所示,它們之間的水平距L為20公尺,且AB= BC= b1 /2和DE=EF= b2 /2,其餘數據如下表所示。請計算這兩個橫斷面的面積,並以平均斷面法計算這兩個橫斷面間的土方(計算至立方公尺,立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25分) (附圖如後) 1. 原告答案為「橫斷面I:260.775、橫斷面II:189.67、土方4504」,計算過程另詳原告該題之作答卷。 2. 該題參考答案、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與原告答案及計算過程近乎相同,依據評分標準,本題應評給原告滿分25分,然而,閱卷委員竟未依評分標準、未附理由、無端恣意扣減2分,僅評給原告23分。 原告於訴願書中自承其於計算過程之小數點問題,足見其作答內容並非完全正確。另查閱卷規則第11條第2項:「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本題非評為零分,無須附理由。 營建管理 第3題 公共工程可能遭遇各種不同工程界面管理問題,為減緩工程界面爭議,請列舉並詳述3項作業(或流程)之整合。(25分) 1. 原告作答內容:「1.圖說整合、2.工期整合、3.發包整合、4.材料整合、5.合約規範整合、6.設備整合」,並就各項整合內容以文字為進一步說明,前情詳參原告該題之作答卷。 2. 原告作答結果有部分與該題參考答案相近,依據該題之評分標準,應以「部分回答正確」而核給部分之分數。渠料,被告閱卷委員竟漏未詳查原告有部分回答正確,僅評給原告該題3分。 原告該題之作答內容,則列舉6項作業之整合,經閱卷委員按其作答結果評閱後,評得3分,足見原告之作答內容顯有違誤。 第1題 試列舉設計圖說審查重點項目4項,並解釋說明各項審查重點。(25 分) 1. 原告作答內容:「1.確認符合法令;2.尺寸;3.位置;(原告尚有回答其他設計圖說審查重點,另詳原告該題作答卷)」 2. 原告該題作答之4項審查重點均與該題參考答案幾近相同,依據該題之評分標準,應以「近乎回答正確」核給分數。渠料,被告閱卷委員竟漏未詳查原告近乎回答正確之情況、或未詳閱參考答案,進而誤認原告作答結果僅有「部分回答正確」,並評給原告該題14分。 本題為「試列舉設計圖說審查重點項目4項…」原告則列舉6項重點項目,經閱卷委員按其作答結果評閱後,評得14分,足見原告之作答內容僅有部分回答正確。且原告於閱覽試卷過程中及所提疑義申請書內均未提出有試卷漏未評閱之情事,原告提起訴願時,對此部分亦不爭執。
工程測量第2題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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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