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75號
TPTA,114,交,75,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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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梅伯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75號判決提
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上
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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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