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217號
TPTA,114,交,217,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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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217號
原 告 陳昱任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戴邦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1月20日北
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114年1
月20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二)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江澍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戴邦芳,並 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83頁),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三、事實概要:
  原告遭民眾檢舉於113年11月25日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基隆市○○區○○ 街0號20公尺北側和明德一路交岔路口時,有「非遇突發狀 況,在車道中暫停」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 基隆市警察局(下稱舉發機關)於113年12月9日、18日舉發 (本院卷第51、55頁)。嗣經原告陳述意見(本院卷第65頁 ),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本院卷第69頁) 。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4條 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一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 下同)24,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院卷第 73頁),以原處分二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被 告已刪除處罰主文第二項易處處分部分,並重新送達原告, 本院卷第15、77、85頁)。原告不服,主張伊送小孩上學、 停車讓小孩下車時,後方之檢舉人卻長按喇叭及大聲咆嘯, 伊待小孩下車後立即駛離,惟檢舉人仍連續按鳴喇叭,伊因 感到人身安全受到脅迫及一時氣憤,因此下車質問,檢舉人 只擷取後半段影像提出檢舉,未將整段過程提出,伊非無故



於車道中暫停,至多只是於車道上併排臨時停車,聲明請求 撤銷原處分一、二(本院卷第9頁)。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 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44頁)。四、本院判斷:
  經查,原告不爭執其於上開時、地行駛途中,有在車道中停 車並下車質問檢舉人,客觀上有在車道中暫停之行為。原告 雖稱遭檢舉人連續鳴按喇叭、大聲咆嘯等,惟縱若如此,亦 僅係是否另追究檢舉人責任之問題,並不因此可使原告取得 正當理由得於車道中暫停,蓋原告此舉已影響所有用路人之 交通順暢、安全與整體交通秩序。原告另稱感受到其人身安 全受到脅迫,若真如此,亦應報警處理,或遠離檢舉人,原 告反而停車並下車質問檢舉人,衡情基於氣憤方為主因,惟 此亦非得作為在車道中暫停的正當理由。是堪認原告該當道 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構成要件,核有系爭違規行 為。原告乃有意為之,具有故意。至於檢舉人提供之檢舉影 像是否完整,並不影響上開判斷。又原告於行駛中停車,是 為下車質問檢舉人,與道交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臨時停 車要件不符,亦不應僅以併排臨時停車評價其不法。綜上, 被告以原處分一、二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 處分一、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 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 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 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 、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3.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或前項行為 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 為違反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 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剎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期限內 繳納或到案聽後裁決者,裁罰24,000元。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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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