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費
(行政),簡字,113年度,514號
TPTA,113,簡,514,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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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514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新技術整體美容協會

代 表 人 張東寧
被 告 臺北市商業處

代 表 人 高振源
訴訟代理人 李亭潔
林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補助費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6日辯論終結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7月2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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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