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行政),監簡字,113年度,56號
TPTA,113,監簡,56,2025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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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志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周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5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監獄行刑法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4年4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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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