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34號
TPTA,113,交,334,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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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韋彤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4年3月7日113年度交字第33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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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