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722號
TPTA,113,交,2722,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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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722號
原 告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崴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
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 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 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因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之違規行為,經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第七公路警察大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合稱舉 發機關)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6日間,分別填製如 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 通知單)予以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重新 審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 第1項,以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15、18至19所示之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 元(共16次);依同法第56條第3項,以如附表編號10、編號1 6至17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3 00元(共3次);依同法第12條第4項,以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5,400元,牌 照扣繳(上開20張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車輛自109年12月21日起皆為訴外人余文欽使用,有簽立 切結書,他仍無視罰單等語。
 ㈡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09年12月22日起登記為系爭車輛車主,原告雖主張非 實際實施違規行為人,惟因原告未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 規定,於應到案日期間申請歸責實際行為人,即視為實施交 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再就其非 實際違規行為人部分為爭執。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皆以書面 向原告催繳通行費、停車費,然原告仍未依規定補繳。再於 112年11月3日警方獲報系爭車輛懸掛逾檢註銷之2957-N6號 車牌二面停放在道路上,故有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及 使用他車牌照違規之事實,故被告依法裁處原告均無違誤, 原處分合法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 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1項規定處罰,汽車 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2.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 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 3.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 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 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 鍰。」
 4.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 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 ,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 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㈡前提事實:
  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舉發通知單、舉發照片 及送達資料(本院卷第183至242頁)、第SYDJ30427號舉發



通知單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77頁、第261頁)、原處分送 達證書(本院卷第17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 年12月3日南市警四交字第1130762565號函(本院卷第175頁 )、車輛移置保管單(本院卷第179頁)、罰單明細表(本 院卷第127至129頁)、駕籍詳細資料報表(本院卷第181頁 )、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本院卷第243頁)、汽車車主歷史 查詢(本院卷第245頁)各1份、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原處 分20份(本院卷第131至169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 堪以認定。
 ㈢原告並未辦理歸責,故被告對原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 裁處合於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
 1.按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 之特殊立法設計,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 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前就能先予確認。因交通違規行 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移送、受理與處罰等階段,各 階段有其機能,又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 如查獲汽車有應處罰之違規事件,通常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 為可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固無疑義,但汽車所有人有時不 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 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依道交條例第7條之2所定逕行舉發交 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 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 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 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 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 駛人,並生失權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 為爭執。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 無異使道交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 」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 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於109年12月22日登記為系爭車輛之車主,而被 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予原告等 情,業經認定如前,原告亦未表示爭執。復參諸原告提出與 余文欽自112年12月4日起之LINE對話截圖(本院卷第69至93 頁),可見原告始終知悉系爭車輛借予訴外人使用後,有因 持續違規遭舉發之狀況,然原告卻未於收受各該舉發通知單 時,依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辦理歸責予訴外人。揆諸上開說 明,被告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即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 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故被告視原告為違規行為之駕駛人, 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作成原處分裁處原告



,並無違法。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 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又本件訴訟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併予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宣
附表:
編號 違規時間 舉發通知單 違規事實 違規地點 裁決書字號 裁決日期 舉發法條 處罰主文 1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GP78086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三號和美-龍井1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GP78086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2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225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225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3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760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760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4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2458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2458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5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806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806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6 112年7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1774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17744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7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978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978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8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9070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9070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9 112年8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44248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4424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0 112年9月6日 高市交停管字1BXJ78342第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三多三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J78342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1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Q22374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三號田寮-燕巢系統374.3K 北市裁催字第22-ZEQ22374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2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8889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五甲系統-高雄(中正、三多路)369.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888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3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6300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楠梓(鳳楠路)-鼎金系統359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6300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4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6506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6506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5 112年9月12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55454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路出口匝道36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55454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6 112年9月13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K13408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青年一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K13408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7 112年9月13日 高市交停管字第1BXK13409號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文川路 北市裁催字第22-1BXK13409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8 112年9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7314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鼎金系統-高雄(九如、建國路)364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7314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19 112年9月26日0時0分 國道警交字第ZET777621號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通行日:00000000】 國道一號高雄(中正、三多路)-瑞隆路出口匝道368.6K 北市裁催字第22-ZET777621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 罰鍰300元 20 112年11月3日18時12分 第SYDJ30427號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於道路停車者(牌照已吊扣、繳納、爆停、吊銷、註銷) 安平安平路418號前(277號車格) 北市裁催字第22-SYDJ30427號 113年8月9日 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 罰鍰5400元,牌照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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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樂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