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13號
原 告 蔡乘鞍(原名邱潔芯、邱聖恩、蔡綾曼)
被 告 段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
,於民國109年6月15日遭被告段偉宏詐騙之金額共多少元,及該
次被詐騙金額業已實際收受多少和解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