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14年度,13號
TPEV,114,北金簡,13,2025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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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13號

原 告 蔡乘鞍(原名邱潔芯、邱聖恩蔡綾曼)

被 告 段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
,於民國109年6月15日遭被告段偉宏詐騙之金額共多少元,及該
次被詐騙金額業已實際收受多少和解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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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