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573號
TPEV,114,北補,1573,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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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震旦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9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42,9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又查被告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兼被告)已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死亡,本
件被告公司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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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