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91號
TPEV,114,北補,1491,2025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鴿子茶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飲樂茶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1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鴿子茶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