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86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紹仁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
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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