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67號
TPEV,114,北補,146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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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士頡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9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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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