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63號
TPEV,114,北補,1463,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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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廖婉伶
被 告 黃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萬5113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
五入),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5月4日 (33/365) 5% 113.01元 小計 113.01元 合計 2萬5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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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