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張仲華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7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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