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54號
TPEV,114,北補,1454,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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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晴交通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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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晴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