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44號
TPEV,114,北補,1444,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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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福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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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