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許秀年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秀麗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7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