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
原 告 紹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玉玲
原 告 曾衍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詠劭律師
被 告 楷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
26,4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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