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21號
TPEV,114,北補,1421,202506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2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代理人 李家逸
複代理人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
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
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另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1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1/1頁


參考資料
明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