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401號
TPEV,114,北補,1401,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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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01號
原 告 魏喬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元東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4年度審交
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交簡附
民字第7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
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4年
度審交易字第5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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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