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392號
TPEV,114,北補,1392,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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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仁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
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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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