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378號
TPEV,114,北補,1378,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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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葉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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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