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聲字,114年度,7號
TPEV,114,北聲,7,202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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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聲字第7號
抗 告 人 陳暄唯(原名陳欣舜



林志憲(原名林綦宏)



王帝勝(原名王冠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6月3日具狀表示對本院於114年
5月21日原裁定不服,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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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