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鍾淑敏
代 理 人 鍾代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炫中律師間請求返還律師費事件(本院11
4年度北簡字第233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四年度北簡字第二三三四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
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