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966號
TPEV,114,北簡,966,202506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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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966號
抗告人 即
被 告 吳亞臻
上列被告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
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
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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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