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505號
原 告 余珈瑩
被 告 周竣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設籍新北○○○○○○○○○,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現無住所,而宜蘭監獄為其暫時居住
處所,為避免提解被告往返新北、宜蘭之勞累,宜以上開處
所,視為其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