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842號
原 告 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小樹設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80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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