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559號
原 告 中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宗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被 告 王廸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
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41萬6852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繳納51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
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1萬元) 1 利息 41萬元 113年9月24日 114年1月23日 (122/365) 5% 6852.05元 小計 6852.05元 合計 41萬6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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