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122號
上 訴 人 謝尹薰
即原告
被 上訴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72,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810元,自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及第二審裁
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