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407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 代理人 張天發
被 告 黃楨茹
訴訟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30日12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在臺北
市○○區○○街000號地下4樓停車場57號車格處,因行車時未注
意車前狀況之過失,進而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人劉育佑所
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嗣系爭車輛經送
修復後,原告本於保險責任賠付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1
1,097元(包含:工資23,097元、零件88,000元),並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之權利等情,爰依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
96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
1,0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13年8月30日12時許,當被告駕駛被告車輛緩慢
倒車至系爭車輛隔壁停車格時,劉育佑與其朋友即走到被告
車輛旁稱被告車輛擦撞到系爭車輛、要報案等語,接下來就
拿手機猛拍系爭車輛車頭,然被告車輛並無擦撞系爭車輛;
被告當時和劉育佑稱既然要報案那我們一起去報案等語,劉
育佑又稱不必了其自己去報案即可等語,然事後警察也未製
作筆錄,讓被告感到不解;被告否認有駕駛被告車輛碰撞到
系爭車輛,且報案人提供之照片,系爭車輛車頭遭擦撞一大
片,試想撞擊力道有多大,反之被告已就被告車輛保險桿處
拍照留存;照理而言報案即要請當事人至現場了解狀況且要
調閱相關監視器影像釐清,而不是僅憑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事隔半年再代為求償,顯然不合經驗法則,且監視器畫面
事隔半年也超過保存期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之侵害行為,並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
號判決意旨可參)。又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是被害人請求動力車輛之
駕駛人賠償損害時,仍應證明其損害係駕駛人使用該動力車
輛時侵害其權利而發生,並須證明損害之發生與駕駛人使用
動力車輛間有因果關係。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
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既為被告否認,並以兩車根本
未發生碰撞等語置辯,則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於上開時、
地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不慎碰撞系爭車輛之有利於己事實負
舉證之責。
㈡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查核單、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維修照片、估價單號、發票、賠款滿意書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然此僅能證明報案人於報警時
陳稱系爭車輛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系爭車輛曾因受有毀壞
而為修理並經原告依約賠付修車費用等事實,無法據以證明
系爭事故發生之情形及原因,且系爭車輛前開受損係遭被告
駕駛被告車輛碰撞所致。復觀卷附資料,無從認定系爭車輛
與被告車輛是否確有發生碰撞並供本院判斷系爭事故之責任
歸屬,是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法證明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係
因被告不法侵權行為所致。此外,原告未就被告確有過失不
法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即乏所據,尚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
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11,09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得上訴(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