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3172號
TPEV,114,北簡,3172,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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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172號
原 告 張賜福
被 告 顏浩明
顏世輝
顏書玉
顏順里
顏月香
陳顏淑卿
林珀漢
謝昕妤



謝哲民


林恬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後,再於114年6月26日
具狀陳報其已取得被告顏世輝本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即權利
範圍32分之1,並提出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證,因認
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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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