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859號
TPEV,114,北簡,2859,2025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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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85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雅柔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婉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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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