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2135號
TPEV,114,北簡,2135,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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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柯仲宜
許耀中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已繳金額之帳務明細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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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