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3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柯仲宜
許耀中
被 告 陳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已繳金額之帳務明細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